(2016)豫07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阳县水利局与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阳县水利局,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757号申请人原阳县水利局。被执行人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地址原阳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段昌志。原阳县水利局与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豫0725行审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原阳县水利局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无财产信息(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原阳县水利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太平镇XX源温泉宾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原阳县水利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成 军审判员 乔 向 阳审判员 李立伟执行员姬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姬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