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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风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张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96号申请人陈刚。被申请人张风强。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张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风强名下的福特嘉年华牌鲁N×××××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崔晓军名下的鲁N×××××号小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