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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3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茗华与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茗华,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3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茗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刘贤汉。本院在执行陈茗华与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7155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