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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肖桥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桥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吴国烨,黄阳阳,黄亮亮,吕水强,林桂枝,苏建平,陈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异3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肖桥风,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53号富山国际中心大厦东面1-3层,组织机构代码57296778-6。负责人:高一龙,行长。被执行人:龙岩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开发区2-11D幢),组织机构代码77294028-9。法定代表人:吴国烨,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开发区2-11C幢),组织机构代码79376227-4。法定代表人:黄仕达,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国烨,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阳阳,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亮亮,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水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林桂枝,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苏建平,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芝英,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吴国烨、黄阳阳、黄亮亮、吕水强、林桂枝、苏建平、陈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肖桥风对拍卖被执行人黄种时和吕彩姜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4-2幢二层店面的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申查终结。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肖桥风提出书面异议期间,异议人肖桥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异议人肖桥风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既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肖桥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发  富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闽杰(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