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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春荣与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荣,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37号申请人范艳荣被执行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上列双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至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账户(开户行:焦作农行武陟支行营业部,户名: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账号:32210104000694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鲍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