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5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鹃与被执行人彭后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彭后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80号申请执行人杜鹃,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彭后磷,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70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后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9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