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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世才与赵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才,赵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朱世才被执行人:赵长银本院执行的朱世才与赵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赵长银给付申请执行人朱世才货款472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1元,执行费61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长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楚铁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