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XX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XX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赵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97号。负责人:孙宏卫,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常青、梅君,该分行员工。被告:浙XX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瓜山村。法定代表人:黄一鸣。被告: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儿。被告:浙江长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崇贤街5号1101室-1。法定代表人:顾俐俐。被告:黄一鸣,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周美娟,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赵铁军,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XX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赵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