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95号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株洲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