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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加宏与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加宏,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陆加宏。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化县。法定代表人兰帅。被执行人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申请执行人陆加宏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加宏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拖欠申请人的购车预付款及定金,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i6)桂1202执47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拖欠申请人的购车预付款及定金39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95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加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大化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加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47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