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秋生与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生,张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秋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楼,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伟清,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某房,某号码。申请执行人林秋生与被执行人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5)深南法仲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伟明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若干的产权份额(深房地字第某号,另若干的产权份额的权利人为张某春)。某年某月某日,上述房产已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若干元。由于上述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的财产,本院决定整体处分上述房产为宜,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第一次强制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若干元,最终由共有权人张某春以若干元的价格竞得并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金额,经申请执行人核算,被执行人应偿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仲裁费共计若干元。本院依法将若干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另,查明:本院已受理执行张伟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4宗(含本案),其余案号分别为(2016)粤03执某号(申请执行人为林某生)、(2016)粤03执某号(申请执行人为陈某明)、(2016)粤03执某号(申请执行人为柯某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核算,执行标的分别为若干元。因此,本院从上述拍卖所得价款中向其他执行债权人划付了上述三案的执行标的金额,并扣缴了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若干元、评估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清偿完上述四案全部债务后,上述拍卖所得价款剩余若干元,因上述房产由(2016)粤0391民初某号案第三位轮候查封,可用以清偿该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