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与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依珍,总经理。上诉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无论从涉案标的额,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案情影响面分析,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条件,因此,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原审法院作为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