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2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尧明生、姚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明生,姚国勇,陈爱红,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楚红,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074-1号申请人:尧明生,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姚国勇,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陈爱红,女,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被申请人:严楚红,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向娟,女,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尧明生与姚国勇、陈爱红、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楚红、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国勇、陈爱红、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楚红、向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朱红成用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尧明生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尧明生的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姚国勇、陈爱红、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楚红、向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姚国勇、陈爱红、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楚红、向娟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朱红成所有的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号的房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黎 明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