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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被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