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卫民与黄春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卫民,黄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40号申请人:徐卫民。被申请人:黄春云。申请人徐卫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春云的银行存款25100元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春云的银行存款251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1元,由申请人徐卫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