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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706号李蔓芬与周志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70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29。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91X。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