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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7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何永健与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健,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204号之二原告:何永健,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殷毅,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8号之二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88012U。法定代表人:危德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霞,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健诉被告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永健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何永健负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