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执8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敏敏与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超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敏敏,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8057号申请执行人:顾敏敏,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超,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顾敏敏与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顷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超钱款人民币2,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