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章华与温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华,温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220号原告:孙章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舟,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传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孙章华与被告温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孙章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孙章华负担。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