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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章华与温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华,温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220号原告:孙章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舟,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传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孙章华与被告温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孙章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孙章华负担。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