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洪义与高连球、王月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义,高连球,王月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598号原告:王洪义。被告:高连球。被告:王月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义诉被告高连球、王月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高连球、王月灵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原告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29)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连球、王月灵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洪义提供担保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2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