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涛罚金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76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湛家窝铺村二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8107013654。本院在执行张涛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做出的(2013)元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