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3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10403005466977X。法定代表人赵二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博,平顶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段全义。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平卫人社监理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平卫人社监理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程序无明显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社监理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