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盼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盼,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蔡盼,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吉超,系该组组长。蔡盼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蔡盼征地补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四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37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