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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共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共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号**号世纪加州*期*幢**层*号。法定代表人:童正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共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吴兴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共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红代理审判员  侯文飞代理审判员  冷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卿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