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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特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鑫与任顺富、张燕萍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任顺富,张燕萍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特367号申请人:王鑫,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任顺富,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张燕萍,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鑫为与被申请人任顺富、张燕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本院申请费交纳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鑫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