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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白洋春明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县白洋春明副食品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白洋春明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沈知路*号。经营者何小兵,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二都镇上际村太源组****号,现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沈知路*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春明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