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15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卢欧萍审 判 员 韦 润人民陪审员 石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雅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