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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智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戎成、李志兵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智武,韩戎成,李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焦智武,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太原市人,无业,现居太原市万柏林区小王村新建南大街21号1户。被执行人韩戎成,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无业,现居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被执行人李志兵,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无业,现居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智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戎成、李志兵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3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