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孔利平与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利平,江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孔利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恩仁,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孔利平与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利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江恩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孔利平80000元及诉讼费18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江恩仁所有的位于龙门镇横门村的土地,但因该土地系集体所有,暂时难以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助理审判员 郭定勇助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