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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第3515号原告:程某,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尹某1,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仙居县。原告程某与被告尹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恋爱。××××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尹某2。××××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尹晨旭。从儿子出生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及经济开支,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7月双方因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某1答辩称:被告只是贪玩,没事做时在外打打麻将也事实,这原告也是知道的。为此事虽有争吵,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被告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之处,为了子女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恋爱。××××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尹某2。××××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尹晨旭。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7月双方因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婚,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多沟通、多包容,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还是有希望的。为维持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尹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微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