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理事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理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理事会,住所地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英与被执行人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理事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江县洪湖乡官坊村牌楼底杨家村理事会未履行标的金额8882.54元及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