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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秀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093号被执行人:陈秀辉。本院(2016)浙0683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陈秀辉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秀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陈秀辉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杨月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