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秀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093号被执行人:陈秀辉。本院(2016)浙0683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陈秀辉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秀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陈秀辉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杨月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