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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1519号上诉人吕进进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进进,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进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清,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梁木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冬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吕进进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进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荣清,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明上诉人吕进进在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食品有限公司已领取的货物价值金额以及吕进进已收取的客户实际货款金额等双方货款结算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进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爱民审 判 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