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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徐鹏达与从玉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达,从玉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538号原告:徐鹏达,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从玉琢,男,住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达诉被告从玉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鹏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原告徐鹏达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