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广西恒矿钢铁有限公司、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广西恒矿钢铁有限公司,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南宁。法定代表人李灿前,副行长。被执行人广西恒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42号二桥南安。法定代表人邓江川。被执行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惠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广西恒矿钢铁有限公司、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6)桂0105执1101、1099、1100号案的被执行人,三案执行标的共计34540635元。被执行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金沙万绿园一区别墅10号、17号、21号、30号、31号、35号、36号、37号、38号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金沙万绿园一区别墅10号、17号、21号、30号、31号、35号、36号、37号、38号(权属证号:北房权证2011第0022**号、002289号、002294号、002306号、002307号、002311号、002312号、002313号、00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定坚审 判 员 林 尧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