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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广兰与侯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兰,侯明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291号原告:李广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堂,系桓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明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兰诉被告侯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广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广兰负担。审判员  李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