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与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363号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太真路*号*楼。主要负责人:宣南春,主任。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法定代表人:江小虎,社长。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1000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6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宣南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3日,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案外人衢州市柯城梦芸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权限为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律师费为11000元,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若未能按时支付律师费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宣南春律师履行了代理义务。上述款项,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支付,该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1000元及滞纳金(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33元,合计173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