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敏敏与荣相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敏,荣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朱敏敏,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荣相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荣相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相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荣相乐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