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方兴军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兴军,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方兴军,农民。被执行人朱建军,职业不详。方兴军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朱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方兴军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建军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金樽国际公寓A座916室房屋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且存在他项抵押权,暂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宜处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