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县天地大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县广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县天地大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县广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象山中贸贸易有限公司,骆柳菊,穆仁良,胡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57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县天地大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柳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县广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中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穆仁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骆柳菊,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穆仁良,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苏平,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支付执行款3129359.1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917.5元、执行费33693.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尚应支付执行款3129359.1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917.5元、执行费33693.5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寅声、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余松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