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劳基纯与木堪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基纯,木堪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986号原告劳基纯,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3518。委托代理人麦浪,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堪上,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191。原告劳基纯诉被告木堪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基纯的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木堪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基纯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170元及滞纳金18786.3元(已计至2016年7月30日,此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上述货款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二、被告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身份基本情况;三、《欠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170元。被告不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赊购农药等生产资料。2015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立下《欠据》一份,内容为:“木堪上欠到劳基纯货款人民币48170元,此款限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自愿遵守如下说明:1、此欠款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还款。2、逾期不还清此欠款的,按欠款额支付每日3‰的滞纳金。3、此欠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发生争议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欠据的欠款人栏签名按指印,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但后被告不按约定期限付清欠款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未果,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履行向被告交付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时支付价款给原告。2015年1月20日,原告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70元,这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欠据中显示,双方约定此款限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清货款给原告,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由于被告拖欠上述货款,原告要求被告付清,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属其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木堪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劳基纯货款48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木堪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