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2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天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邱双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松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65074.78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443元、执行费18050.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1564626.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443元、执行费18050.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毅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县古典世纪办公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象山县藏珠阁工艺品租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