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宗明合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明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58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明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宗明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60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明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宗明合犯罪所得199951.73元,发还给被骗单位。被告人宗明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明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宗明合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宗明合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明合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刑初60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审 判 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