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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从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从早辉,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从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1821号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2852-0。法定代表人:陆友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友波,副经理。被告:从早辉,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从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从早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早辉多年来从我单位赊购纸制品,2014年11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74800元,至今未予清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纸制品款7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从早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向原告赊购纸制品,2014年11月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74800元,被告从早辉在欠款欠据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7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已支付公告费300元,送达判决书仍需要3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欠据、公告费发票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纸制品,至今尚欠货款74800元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货款并支付公告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从早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从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货款74800元,支付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从早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为国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