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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明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明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155号原告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要湾村。负责人刘永贵,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陈先忠(一般授权),湖北诚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太。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2016)鄂0582民初1155号原告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因排版打印问题出现漏行,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一排出现漏行,现补正为“四、被告张明太向原告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按435.68元/月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商铺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