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庆萍与储东琼、胡祥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庆萍,储东琼,胡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庆萍。被执行人:储东琼。被执行人:胡祥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庆萍与被执行人储东琼、胡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祥苏名下有一辆皖H×××××号小型汽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目前该车辆并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