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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淑会、邱桂芳、韩秀丽、陈凤秋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周淑会,邱桂芳,韩秀丽,陈凤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508-1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墙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法定代表人:迟军,职务大墙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姜瑞林,原大墙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小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会。被告:邱桂芳。被告:韩秀丽。被告:陈凤秋。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淑会、邱桂芳、韩秀丽、陈凤秋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大墙村委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郝建朋审 判 员  邵 杰人民陪审员  肖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