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为民与陈其允、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为民,陈其允,吴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为民,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允,男,汉族,1942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吴婷婷,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陈为民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12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为民称其户籍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陈其允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4年2月12日、2014年6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因该借条产生的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借款人决无任何异议”,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两笔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该两份《借条》所产生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而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原审对此裁定有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陈其允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4年9月12日、2015年3月12日的《借条》均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该两份《借条》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吴婷婷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该两份《借条》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该两份《借条》所产生的纠纷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裁定部分正确,部分有误。本院对正确的部分予以维持,有误的部分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1259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中因2014年2月12日、2014年6月12日的《借条》所产生的纠纷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三、驳回陈为民对本案中因2014年9月12日、2015年3月12日的《借条》所产生的纠纷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即该两笔借款纠纷由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