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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玉环与XX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环,XX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155号之一申请人:杨玉环,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XX雷,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杨玉环诉被申请人XX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XX雷驾驶的鲁P×××××大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刘书同提供自有的鲁P×××××车辆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刘书同名下的鲁P×××××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