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宗祥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宗祥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48号罪犯唐宗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宗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本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一中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3次,单项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宗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